正义理论中的亚里士多德难题及破解

发布时间:2025-05-27 15:45  浏览量:8

[作者简介]姜涌(1963— ),男,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马克思早期哲学理论、政治哲学;崔健民(1997— ),男,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早期思想。

该文刊载于《东岳论丛》2025年第4期,全文及注释请查看本刊纸刊原文。

正义在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中是具有多重涵义的概念,首先,普遍正义被视为社会的所有美德总称,其次是单指政治社会中的特殊正义,实指一种体现政治利益的“权力正义”。 而在古希腊时期,分配正义的指向主要是在普遍正义和特殊正义之下的次层次的公正分配,在这个条件下如果出现了非公正的分配,还要进行正义的矫正,使社会的平等追求尽可能得以实现。 社会财富的积累来源于社会中所有的人,全部的人都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和参加者。 但是,社会财富的分配却不能普惠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亚里士多德的难题昭示的正是这样一个分配性的正义悖论现象。 马克思对异化劳动的论证揭露了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中的正义的虚假性。 只有劳动与资本处于对等的位置,正义的分配才是可能的。

马克思说任何真正的哲学都是自己时代精神的精华,当今时代“正义”问题的探究成了我们现实生活中的普遍性论题,人人皆言正义。 然而,正义是什么,却是众说纷纭,各言其义。 正义之所以呈现如此的现象,缘于人们需求的多样性所造成的正义概念本身的不确定性和正义内涵的多样性。 正义的多样性以及正义的多义性原因在于正义理论创立者亚里士多德那里的“难题”自身造成的,也就是我们俗称的正义的“亚里士多德难题”,或者说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界定留存的悖论。 而且,由于人们的立场不同,选择的正义的出发点和标准存在差异,也使正义的界定呈现多义性。

一、何谓亚里士多德正义难题?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两种正义理论,或者说是分配正义的两种形式。 一种是“分配性的正义”,一种是“矫正的正义”。 前者是“按照所说的比例关系对公物的分配。 (这种分配永远是出于公共财物,按照各自提供物品所有的比例)” 。 后者是“在交往中的公正”,“在交往中的公正是某种均等,而不公正是不均,不过不是按照那种几何比例,而是按照算术比例” 。 按照几何比例的分配也称作“按照各自的价值分配”,即“按照各自提供物品所有的比例”进行分配。 你为社会提供了一定量的使用价值或财富,那么就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给你,这就是一种按照几何比例的分配。 它不是平均分配,而是有差别的分配,多提供多得,少提供少得。 在这里,“比例就是中间,公正就是比例” “公正就是比例,不公正就是违反了比例”。 这种正义还不是一种真正的正义,因为人们创造使用价值的能力或机会可能会有很大的差别,所以就会出现收入差距。 因此,还需要一种“矫正的正义”。 矫正的正义是一种均等,亚里士多德称其为“算术比例”。 既然是“矫正的正义”,那么它就是对于前一种正义即按照几何比例进行的分配性正义的补充。

分配正义的概念在古希腊社会早已经存在,“‘分配正义’这个词最初来自亚里士多德,他拿来和关注惩罚的‘矫正正义’(后来被称为‘交换正义’)对比。 亚里士多德把正义的含义进行了两次区分。 首先,他把正义分为‘普遍正义’和‘特殊正义’。 后来被称为‘普遍正义’的词包括了所有美德,也就是柏拉图在《理想国》中使用的含义,另外一个则从属于政治机构和司法裁决的特殊范围。 其次,在这个词的第二个含义上,他又区分了‘分配正义’和‘矫正含义’。 分配正义要求根据美德按比例分配荣誉或政治职务或金钱,即‘所有人都同意公正的分配必须是根据美德进行’。 而矫正正义要求做错事按造成的伤害程度给予受害者赔偿。 亚里士多德对这种区分的讨论采用了不同的方式,其中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代表了一种平等模式。”正义在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中是出现于不同层次的概念界定,其中将普遍正义视为社会的所有美德总称,其次是单指政治社会中的特殊正义,实指一种体现政治利益的“权力正义”。 而在古希腊时期的分配正义的指向主要是在普遍正义和特殊正义之下的次层次的公正分配,在这个条件下如果出现了非公正的分配,还要进行正义的矫正,使社会的平等追求尽可能得以实现。 与此同时,“亚里士多德本来打算再提出第三类型的特殊正义,既他在第五卷第五章所说的‘相互正义’。 相互正义应该用在市场交换中,实际上正是这样的标题才产生了‘公正的价格’这样的中世纪概念。 但是,中世纪思想家倾向于把相互正义和矫正正义结合起来,把它们称为‘交换正义’(在交换中的正义,市场行动是自愿的交换,当然有一方是不自愿的交换,那就是罪恶)。 不管怎样,相互正义将不是属于分配正义的范畴:它要么是独特的,要么属于矫正正义。”

亚里士多德所论证的“相互正义”是主体之间相互交换中的正义,因为市场交换存在着如何确立公正的价格,使交换双方都能接受。 这一类型的正义是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的引申和拓展,也是对第二个层次的正义思想的补充。

亚里士多德主要提出了两种正义理论,一种是“分配性的正义”,一种是“矫正的正义”。 既然分配性的正义已经是公平正义的,为什么还要“矫正正义”呢? 难道说分配性的正义不是公平的? 亚里士多德指出“分配性的正义”是指“按照所说的比例关系对公物的分配(这种分配永远是出于公共财物,按照各自提供物品所有的比例)”。 必须要说明的是,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是针对古希腊城邦共同体公共财物的分配界定,在整个公共财物分配过程中的分配性的正义,即公共财物的正义。 后者是“在交往中的公正”,“在交往中的公正是某种均等,而不公正是不均,不过不是按照那种几何比例,而是按照算术比例”。 交往中的公正缘于共同认可的既定游戏规则,并且遵守既定的游戏规则,在交往的过程中遵守已有的程序和制度,也就是说起点平等、机会平等、结果自然正义,也就是公正。 这里的根本问题在于所有的游戏规则的“同一性”和“共同参与性”。

按照几何比例的分配也称作“按照各自的价值分配”,准确地说是“按照各自提供物品所有的比例”进行分配。 我们知道的是在西方的古代社会,身份等级决定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当中,古希腊人的权利观与城邦共同体的公民身份是联系在一起的,是城邦共同体创造了公民权利,而不是公民权利创造了城邦。 也就是说,是先有城邦共同体,后有公民身份个体,而不是相反。 因此,古希腊的正义性分配是利益分配,正如柏拉图所言:正义就是利益。 正义的前提和基础以及正义的内容都是缘于利益,正义是利益的表象,因此,柏拉图提出了三个层次的正义定义:其一是“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其二是正义是除了智慧、勇敢和节制之外国家所应有的“一种美德”,是城邦所应有的“品质”。 其三是“国家的正义在于三种人在国家里各做各的事” “正确的分工乃是正义的影子”,正义也就是“秩序井然”“协调”“和谐状态”。 在城邦共同体中,正义是维护统治者的利益,体现着权力拥有者的根本利益,占有全部的社会之源,正义自然是强者的利益;在城邦共同体中,正义又是与智慧、勇敢、节制相同的国家美德,体现着城邦共同体的性质,维护着城邦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在城邦共同体中,全部的公民都要参与城邦共同体的管理和建设,所以,正确的分工乃是正义的影子,正义自然也就是使得生活于城邦共同体中的公民秩序井然、相安无事的“和谐状态”。 因为“在柏拉图那里,似乎已经大致意识到了以利益、利益关系为实质内容的社会正义,既可以国家意志的方式、即法律方式来表达,也可以社会秩序、社会道德的方式来体现。”社会的本质通过城邦共同体呈现出来,在柏拉图看来,政治是城邦共同体中所有公民的事情,人是政治的动物,城邦共同体的意志和社会秩序通过正义的理念得以表征。 人生活于社会之中,劳动创造了财富,而为生活创造财富是每个人生存的前提和基础。 “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 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 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而且,这是人们从几千年前直到今天单是为了能够生活就必须每日每时从事的历史活动,是一切历史的基本条件。”正因为如此,我们说社会也是由人组成的,你为社会提供了一定量的使用价值或财富,那么就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给你,这就是一种按照几何比例的分配。 它不是平均分配,而是有差别的分配,多提供多得,少提供少得。 在这里,“比例就是中间,公正就是比例。”

这里的问题在于“比例分配财富”的主体是谁? 人们组成了社会不假,组成了社会就成为了社会的主体了吗? 社会的主体如何确定呢? 在一般哲学意义上,所谓的社会主体是指处在其所生存和生活的一定社会关系中从事实践活动的人及其群体,诸如阶级、阶层、集团、民族、国家等,当然也包括社会中的全体国民,而这是一个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支柱。 这些主体创造了社会的财富,他们必定是“分配财富”的主体吗? 抑或说他们是公正分配比例财富的主体吗? 我们如何才能确保“比例分配财富”的公正性问题?

社会财富的积累来源于社会中所有的人,全部的人都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和参加者。 但是,社会财富的分配却无法普及所有的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亚里士多德的难题昭示的正是这样一个分配性的正义的悖论现象:矫正正义!?

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及其局限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对于亚里士多德正义理论的现代诠释。 罗尔斯给正义下的定义是:“所有社会价值——自由与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象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正义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这就是说,罗尔斯的正义把平等作为其概念的核心,但是,有一种不平等是被允许的,即这种不平等对每一个人都是有利的。 比如中国引入市场经济,尽管它是有竞争和差别的,但在一定情况下对每一个人都是有利的,所以也符合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给正义确定了两个原则:“正义的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正义的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第一个原则被概括为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原则为机会公平和差别原则的结合。

实际上这里是三个原则,一是每个人对于既定的和自由的社会经济制度的平等权利,二是工作职位中的机会平等,三是差别原则。 这三个方面我们从罗尔斯后来的表述中可以更加清楚地看出来。

罗尔斯写道:“它们的最新表述现在应该是这样的:(1)每一个人对于一种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适当体制都拥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这种体制与适于所有人的同样自由体制是兼容的;(2)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与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可以说是如出一辙,他的所谓自由的平等权利原则和“差别原则”可能用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性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来表述更加准确。

在今天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每个人在这个制度下享有的权利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同时,由于市场经济是适用于竞争的和自由的原则,而且因为每个人的能力和自然条件以及社会条件都有所不同,所以,这种分配性的正义还是有缺陷的,需要用一种“矫正的正义”来补充和调整,表现为“一次分配”和“二次分配”,通过税收和政府调节的方式解决收入差别问题,从而使得在社会分配过程中处于弱势的群体得到政策性的保护。

亚里士多德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很容易使人们想到民主社会主义实行的社会福利政策。 长期以来,这种政策在承认资本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下引进一种矫正性的社会福利政策,即通过政府的税收调节功能使得处于弱势的社会群体得到政策性的保护,即得到差别性的对待。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其一,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从根本上来说并没有走出亚里士多德的研究范围。

其二,他与亚里士多德一样,对于当下的社会制度作了基本的肯定,或者说,他没有批判当下的社会制度,特别是没有从根本上批判当下的财产制度。

其三,他没有对于正义问题进行历史的分析,而是满足于对于正义问题中的抽象前提的假定。 他预设了一个理想的社会制度,即一个“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体系”。 这个体系或制度可以说是一种理想状态的预设,也可以说是对于当下社会制度的描述。

不论从亚里士多德的“矫正的正义”还是从罗尔斯作为正义第二原则的“差别原则”,我们都可以看出,这里面都没有对于旧制度的批判和否定,有的只是对于当下制度缺陷的制度性“矫正”。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也影响了法国经济学家托马斯·皮凯蒂。 皮凯蒂的《21 世纪资本论》自 2013 年8 月 13 日以来引起很大的轰动。 皮凯蒂最引起关注的是他的收入分配理论。 他用可靠的数据和图表说明:库兹著名的倒 U 曲线理论正在被彻底改写。 里根—撒切尔开启的金融自由化改革把本来已经因为全球福利政策的推广而大大降低了的收入分配差距再次急剧地扩大了,倒 U 再次被完全翻转了过来。

皮凯蒂提出的解决办法是通过高税收来克服目前的财富不均趋势,建议向年收入在 50 万至 100 万美元的人群征收 80%的所得税;向年收入在 20 万至 50 万美元的人群征收 50%—60%的所得税;同时还必须向富人征收高达 10%的年财富税,向一般富裕人群征收高达 20%的一次性资产评估税。 有人就此作出评论:这是“占领华尔街”民众运动的理论表述,也许会因此而引起新的华尔街革命。 这本书的内容必定是长时期争论的热点。

我们可以看到,皮凯蒂用以立论的理论基础正是亚里士多德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 他不是对现有的财产制度进行批判,而是试图通过税收的办法解决社会的不公平现象。 问题的关键是,传统的社会福利政策存在的弊病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和解决。 而过分的福利又必然使社会活力减弱,从而导致再次的开放和降税。 因此,皮凯蒂的解决办法只能使社会重新陷入这种不断重复的循环之中。 从现实层面上来看,这种办法不可能从根本上真正解决社会权力的滥用和管理层的腐败问题。

三、亚里士多德正义难题缘由

“公正就是比例,不公正就是违反了比例。”依据比例分配价值或财富给所有参与社会价值和财富的创造过程中的人,被认为是公正的、正义的分配。 为了让正义分配难题得到社会的相对性肯定,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正义的分配比例,但是,量化的正义是实质的正义吗? 亚里士多德正义难题的真正缘由是什么?

俗话讲“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意思是说人只有能够吃得千辛万苦,才能获取功名富贵,成为别人敬重、爱戴的人。 然而,现实生活中我们发现,“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是有前提条件的,因为“吃得苦中苦”,依然是“劳苦人的命”,这句传统文化中的俗话变成了那些吃尽苦头的人却没有成为“人上人”的自我安慰,甚至变成了那些想让人们吃苦的人的一种说教,因为“吃了苦中苦,未必可为人上人”啊! 劳苦的人和过于忙碌的人有一个共同思维特质,即注意力被稀缺资源过分占据,引起认知和判断力的全面下降。 正义分配中的资源的稀缺性稀释了人的努力和奋斗,劳苦的人们缺少金钱,过于忙碌者缺少时间,两者内在的一致性在于,即便给劳苦的人一笔钱,给忙碌者一些时间,他们也无法很好地利用。 在长期资源(钱、时间、有效信息)匮乏的状态下,人们对这些稀缺资源的追逐,已经分散了这些人的注意力,以至于忽视了更重要更有价值的因素,造成心理的焦虑和资源管理困难。 也就是说,当你特别辛劳或特别没时间的时候,你的智力和判断力都会全面下降,导致进一步失败,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资源的稀缺性进而造成“心理资源的短缺”,而长期的资源稀缺培养出了“稀缺头脑模式”,导致失去决策所需的“心理定力”。 一个劳苦的人,为了满足生活所需,不得不精打细算,生活的轨迹沿着“穷”道忙碌着,没有任何“心理定力”去考虑投资和发挥事宜,其反向的极端是“企求”暴富的心理,“彩票”的出现正是迎合了他们的心理。 一个过度忙碌的人,为了赶截止日期,不得不被看上去最紧急的任务拖累,而没有“心理定力”去安排更长远的发展。 即便他们摆脱了这种稀缺状态,也会被这种“稀缺头脑模式”纠缠很久。

劳苦的人为什么依然辛苦劳累? 是因为他们不努力? 还是因为劳苦的人根源来自社会不平等,其实不平等本身就是一种平等,平等的追求,结果必然是不平等。 各种各样的社会规则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有人面对规则“适者生存”,有人面对规则则感觉不公平。 想要改变世界的人,先从改变自己开始,平等的规则面前人都是平等的。 那么,是否应该改变规则来支持劳苦的人? 我们会发现在市场经济社会当中,劳苦的人不是不努力,而是因为长期辛苦劳累,失去了摆脱辛苦劳作的智力和判断力,诸如:农民工的定位悖论问题,即农民工的悖论现象就在于:城市留不下,他们不是市民,没有固定的收入、固定的场所,像候鸟一样,在各地辗转;农村又回不去,他们失去了土地,即使有土地的,也把土地撂荒或者让土地流转出去,自己充当“二地主”收取年金,放弃耕种。 回到农村呆不住的原因很简单,种地不挣钱,尽管农民的收入无需上交国税,而且种地还有国家补贴,但是依然感觉钱不够用。 这种状况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笔者认为是制度问题,城乡二元政策是农民工悖论的机制原因。 这种状况不变,再努力也是白费;而如果仅是简单地分钱给劳苦的人,辛苦的劳累的人的“稀缺头脑模式”也会导致无法利用好这些福利以脱贫。 所以一个合理的社会流动方式应当是,建立最基本的社会安全体系,同时保有社会竞争上升通道,资源入口向全社会开放,使得个人能保持正常思维,有尊严地奋斗。

马克思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而宗教的基础则是人类精神的他律。”马克思的这一论断让我们可以找到亚里士多德正义难题无法破解的理由。 不是稀缺的资源,而是人们缺乏道德的自律,人们关注社会的发展,只是关注社会的物质发展,整个社会都迷失在物质财富的追求之中,而没有去关注人自身的发展,关注人的精神发展,以至于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除了物质发展行为以外,个体的人是根本不存在的,人根本不是发展的对象。 个体的物质发展存在就是社会发展在面对个体的人所应依据的唯一的东西,因为我的发展创造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社会发展的需要,至于人是什么不重要。

四、如何破解亚里士多德正义难题?

罗尔斯给出一种答案,试图破解亚里士多德的正义难题,他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 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 允许我们默认一种有错误的理论的唯一前提是尚无一种好的理论,同样,使我们忍受一种不正义只能是在需要用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的情况下才有可能。 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罗尔斯的正义破解,更像是一种正义乌托邦,运用一种假象的正义来破解“正义难题”。 所以,罗尔斯的“药方”没有对症下药,因为在罗尔斯看来,“所有社会价值——自由与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而这是不可能的,因为罗尔斯的正义定义是在此基础上的一种确认和诠释,即生产资料私有制以及以个人主义价值观为核心的自由主义理论,所以,罗尔斯给正义确定了两个原则:“正义的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在资本主义制度中,如果抛开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和个人主义价值观,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不存在的。

每个人都是自由的存在者,然而“自由的首要条件是自我认识”,也就是说自由的存在者必须拥有平等的存在前提和地位,拥有平等地参与自由体系的权利,所以,马克思说“自由确实是人的本质” “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 因此,所谓的自由存在是占有生产资料的自由,抽象的平等和形式的平等遮蔽了平等的前提,尽管罗尔斯认定“正义的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自由的存在者同时也须认识到“你希望别人怎样对待你自己,你就怎样对待别人。” 而这恰恰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谓的“矫正的正义”,也就是说亚里士多德的正义难题依然无法破解。 社会财富是所有人参与创造的,仅仅作为一个自由存在者无法实现分配正义。 然而社会财富的分配主体却是社会财富的占有者,或者是社会财富的既得利益者,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决定着正义难题现象的存在,亚里士多德的正义难题是无法破解的。 为此,罗尔斯进一步写道:“它们的最新表述现在应该是这样的:(1)每一个人对于一种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适当体制都拥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这种体制与适于所有人的同样自由体制是兼容的;(2)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

罗尔斯给出了正义确定的平等分配权利,同时也意识到“正义的第一原则”中存在的局限性以及社会所存在的“正义分配”中的条件性和规范性的局限性,所以罗尔斯提出了正义分配的第二个原则,正是基于社会当中的不平等安排以及经济本身存在的不平等,要使分配正义的程序和制度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罗尔斯设定了“利益开放”的条件性,并且为此规定了正义分配的两个限制条件。 这样就又回到了正义的起点问题,那就是正义是什么? 笔者认为正义就是利益的表达,表达正义就是利益如何表达主体自己的正义。 原因就在于:第一,谁也不会禁止个体“应当”得到的利益,单纯论证所谓的正义没有意义,因为我们已经知道的就是正义可以是平等、权利、价值、利益、美德等等,正义的内容既是多义的,也是多样的。 不论如何论证,正义的核心就是利益,离开利益去谈论正义,正义的美德也就被遮蔽了。 第二,现如今讨论正义多是各说各话,缺少统一的判断正义的尺度,因为正义的主体是各种各样的,如果运用单一的尺度定义正义,就把正义“强力”化了,也就无法分配正义,因为“强力”分配的正义不是正义,而只是“正义的恩赐”而已。 第三,如果正义“强力”化,实际上就意味着正义本身的变身,正义的本意被扭曲了,这就会造成社会的两极分化现象日趋严重,讨论正义也就失去了意义。 第四,正是因为正义的本意就是利益,所以,正义的道德化问题(学术界一直在讨论的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就在于正义,目的在于论证当代社会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笔者认为在正义的判断中,正义的主体不同,正义的价值需要也存在差异,但是正义的追求中的利益是共同点,也因此,正义的先声是社会的道德主体,存在着各式各样的正义表述。亚里士多德的正义难题依然是当代社会的难题,同样需要我们去破解。 具体言之:

第一,正义要实质化理解,否则没有意义。 只有与我们相关的正义才是有意义、有价值的,抽象的正义或者正义的抽象都是荒谬的,正义的主体缺损也使正义“虚无”。 正义不是无聊的文字游戏,单纯谈论正义的平等、权利、自由等等,无法让正义变成利益分配,只有把平等价值化、权利力量化、自由实质化,正义的分配成为了现实,正义才具有真实性。

第二,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都是一种“应然”的判断,仅仅具有一种价值力量,不具有现实的力量,只是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应景解释”而已。 因为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不是实证的现实判断,更没有通过现实社会中的制度化的规则体现出来,当今社会中的法律制度所体现的所谓“程序正义”并不能完整体现正义的本意,法律制度所体现的仅仅是法律制定者的利益最大化。法学家的一个主要课题就是“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讨论,也说明了这样一个问题。

第三,正义是利益,而非平等、权利、自由等。 正义通过权利、平等、自由等表现出来,但是权利、平等、自由等仅仅是正义的逻辑形式,不是正义的本意。 仅仅表现为平等的正义、表现为权利的正义、表现为自由的正义,都只是一种“言说”的正义,都不是正义的实质。 只有“在手上”(海德格尔语)的正义,才算是真正的正义,只有将正义表现为权利“权力”化、平等利益化、自由充实化,正义只有力量化,才能保障主体的利益,进而正义才能现实化、利益化、真实化,正义才呈现本意,正义的矫正才具有理性的可持续的意义。 也就是说正义是“实”的,不能是“虚”的,亚里士多德的正义难题之所以困扰西方社会,就在于正义的“美德化”,使正义论证形同虚设,而不是“现实化”的实然论证。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正义就是资本的正义,劳动者是没有正义的,“应然”的劳动者正义不具有实质价值,在与资本的对立中,只有一种形式的劳动存在,劳动就表现为劳动者的权利,而这种劳动者的权利却是“虚”的,而非“实”的,正如古典经济学家所言的“劳动创造财富”,仅此而已。 因为劳动者就是创造财富的“工具”,是一种“劳动者”存在,而非“人”的存在,马克思的异化劳动的论证揭露了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中的所谓正义的虚假性。 只有劳动转化为“资本”的存在,劳动与资本处于对等的位置,正义的分配才是可能的。 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正义原则才能得到兑现,因此,矫正的正义是相对的公平:程序正义,而非实质的公平正义分配。 解决亚里士多德的正义难题的方法,只能如马克思所揭示:消灭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在按劳分配的正义原则基础上构建自由人联合体,实现按需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