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一特辑 | 严惩涉军犯罪 以检之名护军人荣光
发布时间:2025-07-31 17:24 浏览量:1
军人,是国家的脊梁、人民的卫士,是和平岁月里令人心安的底色,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崇与保护。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人民群众对军人的信任与爱戴,冒充军人实施招摇撞骗,将罪恶之手伸向无辜群众。这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人民军队良好形象,危害国防和军队建设。近年来,我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惩治涉军犯罪,切实保障国防利益,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自2019年开始,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通过使用伪造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身份证,以及在社交平台发布身着仿制军装、佩戴军衔的照片等方式冒充青年军官,先后与多名女子交往,并与其中一名女性育有一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我院经审查认为,周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依法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对周某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采纳我院公诉意见,对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该案入选省级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检察官提醒
在交友过程中应提高防范意识,切勿盲信“迷彩伪装”。要严格核实身份,仔细查看有效证件并通过官方渠道求证;认清诈骗套路,警惕对方以“保密任务”“经费困难”“疏通关系”等为借口,索取财物、邀约投资或提出不正当要求,勿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强化维权意识,发现可疑情况,及时保存证据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军人荣誉不容亵渎,
法律红线不可触碰!
任何企图利用“迷彩伪装”实施招摇撞骗、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仅是对军人崇高声誉的严重亵渎,更是对国家法律尊严的公然挑战,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检察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惩处一切冒充军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守护“最可爱的人”的纯净荣光。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