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布-哈尼法——从商人到大伊玛目的法学传奇

发布时间:2025-09-19 16:22  浏览量:6

今天我们来谈谈逊尼派中的四大“伊玛目”中的大伊玛目艾布-哈尼法,这位法学派老人家在中国穆斯林中享有很高的地位,不管是三大派以及门宦的教法学说基本都来自于这位老人家。

一. 艾布·哈尼法的生平与时代背景

艾布-哈尼法(699-767年),全名艾布-哈尼法-努尔曼-本-萨比特,是伊斯兰教逊尼派四大教法学派之一哈乃斐学派的创始人。按照伊斯兰教历他出生于伊历80年,去世于伊历150年,活了七十岁,按照公历他活了68岁。我们国人普遍说他说了七十岁,这都是根据伊历算的。他生于伊拉克的库法,祖籍波斯。他的家庭背景较为优越,父亲是一名丝绸商人,这为艾布·哈尼法提供了良好的成长环境和教育机会。他早年跟随父亲从事丝绸贸易,成为一位出色的商人并因此积累了一定的财富。

艾布-哈尼法生活的时代是倭马亚王朝的中晚期,正值伊斯兰教迅速扩张和法学体系形成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倭马亚王朝疆域辽阔,民族众多,社会结构复杂,而且倭马亚王朝宽松的宗教制度和沿用了拜占庭帝国和波斯萨珊帝国的行政体系和奢华的宫廷做派以及扩张制度,让皈依的各民族不可避免的把他们的生活方式、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带入到伊斯兰文化当中,伊斯兰文化中含有了基督教、犹太教、琐罗亚斯德教等一些宗教文化知识和拜占庭、波斯、罗马、希腊等的一些民族文化,并以多种方式来展现伊斯兰宗教文化。倭马亚王朝亟需一套系统而灵活的法律体系来应对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当时倭马亚王朝的哈里发阿布都-马立克以及后任瓦里德推行阿拉伯文化的政策下,伊斯兰文化就以这些多民族文化为基础,经过伊斯兰意识形态的筛选、加工、改造后予以吸收,形成了以阿拉伯语为基础表述的各民族创造的伊斯兰文化。艾布·哈尼法的法学思想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逐渐形成和发展的。

二. 从商人到大伊玛目的转变艾布-哈尼法之所以能从一名商人转型为早期伊斯兰法学之首,并非偶然。他的转变背后既有个人的志趣和天赋,也有时代的召唤。据记载,艾布-哈尼法在经商过程中广泛接触社会各阶层,深刻了解到民众生活的实际需求和复杂的社会纠纷。这种经历使他认识到,相较于商业活动,法学研究更能为社会带来公正和秩序,从而更好地服务穆斯林社群。艾布-哈尼法开始了他的求学之路。他师从当时库法城的著名教法学家罕马德,系统学习伊斯兰教法。同时,他也向库法的圣训学家阿密尔-本-沙拉希勒-沙尔比以及什叶派第六代伊玛目贾法尔-萨迪格等众多学者求教。这种博采众长的学习经历为他日后创立自己独立的法学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艾布-哈尼法凭借其卓越的才智、严谨的态度和开放的胸襟,逐渐在学术上脱颖而出,并在库法清真寺设帐讲学,吸引了大量学生。他不仅传授知识,更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判断能力。他的讲坛成为了研究宗教课题的场所。最终,他以其深厚的法学造诣和崇高的人格魅力,被尊为“大伊玛目”。

三. 在倭马亚与阿拔斯王朝的遭遇艾布-哈尼法因其独立的学术立场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力,与当时执政的倭马亚王朝和阿拔斯王朝的关系都较为复杂,并因其坚持原则而屡遭迫害。在倭马亚王朝时期,艾布-哈尼法因为所在的库法离首都大马士革较远,王权没有太多干预,倭马亚王朝的伊拉克总督任命给他的法官职位他予以拒绝,不愿直接参与宫廷政治。他认为,司法的独立性至关重要,不应受到执政当局的过多干预。这种独立不羁的立场虽然保持了他的学术公正性,但也使他与当权者之间的关系变得紧张;在阿拔斯王朝建立后,首都定在库法。尽管他最初对阿拔斯人夺取政权后的一些政策可能抱有过些许期待或持友好态度,但很快便因政见不合而再次陷入冲突。尤其阿拔斯王朝的第二任哈里发,那个第一任阿拔斯王朝哈里发艾布-阿拔斯的弟弟曼苏尔在755年上台后,不仅嘎了自己的亲叔叔阿卜杜拉-本-阿里,还嘎了第四任哈里发阿里的玄孙伊布拉欣-本-阿卜杜拉和穆罕默德-本-阿里。这给本来就生活在曾经什叶派大本营—库法的艾布-哈尼法心里很不是滋味,尤其他还曾师从什叶派第六代伊玛目贾法尔。曼苏尔屡次要求他参与王朝的建设都遭到他的拒绝,后曼苏尔建立新城巴格达,再次要求他担任法官一职又遭到拒绝,气急败坏的曼苏尔把他带到巴格达投入监狱之中,最终于767年殁于巴格达狱中。艾布-哈尼法在两个王朝统治下的不同遭遇,反映了中世纪伊斯兰帝国中学者与统治者之间复杂的权力动态。学者们试图保持学术和司法的独立性,而统治者则希望利用学者的声望来巩固其统治合法性。

四.法学思想的核心——理性与宽容的结合艾布-哈尼法所创立的哈乃斐学派在伊斯兰教法体系中以其理性、灵活和宽容的特点著称,深受广大穆斯林的推崇,其影响遍及全球。他的学说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1.灵活的法律渊源理论:艾布-哈尼法认为,在制定教法时,应着重依据《古兰经》,但审慎地引用圣训。他强调,只有那些众人共同传述并已得到教法学者普遍承认的圣训,才可以作为立法的可靠依据。这种对圣训的审慎态度使得他的法学体系建立在相对坚实的基础上,避免了过度依赖单一或弱传述的圣训。

2. 强调理性与择善:在经训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艾布-哈尼法重视使用类比和灵活运用“公议”(即法学家的共识)。更重要的是,他创立了“择善”的立法原则。“择善”意指“寻求更好的”,当严格应用类比可能导致不公或困难时,法学家可以依据公平、公益或习惯等考量,选择更合理、更适宜的解决方案。这使得哈乃斐法学更具适应性和人文关怀。

3.注重实践与社会需求:由于其早年经商的经历,艾布-哈尼法有机会接触社会各阶层的习尚与风俗传统,因而他的教法理论较注重实践,能够回应社会的实际需求。他认为法学家应“坚持通过抉择(伊斯提赫桑)行使法律拟制的权利”,这体现了他对现实复杂性的深刻理解。正因如此,艾布-哈尼法的学说以灵活、宽容、公正而受到人们的广泛爱戴,成为传播最广的教法学派,为全世界约半数以上的逊尼派穆斯林所遵行,中国穆斯林95%属此派。

五.与贾法尔-萨迪格的思想渊源艾布-哈尼法曾师从什叶派第六代伊玛目贾法尔-萨迪格( 699-765年)学习教法。贾法尔-萨迪格本人也是一位博学的学者,他在麦地那讲学,其门下弟子中不乏许多杰出的学者,不仅包括艾布-哈尼法,甚至还包括逊尼派另一位著名法学家马立克(马立克学派创始人)。那么,艾布-哈尼法从贾法尔那里汲取了哪些思想养分?这些思想又与他后期创立自己的法学派有何关联呢?1.对圣训知识的重视:尽管艾布-哈尼法在后世以其理性主义的“意见派” 风格闻名,但他同样具备深厚的圣训学养。贾法尔-萨迪格作为什叶派伊玛目,极其重视圣训的传述和运用,特别是来自先知穆罕默德及其家族的传述。贾法尔认为,“只有先知眷属传下来的圣训(包括阿里的言行),才能成为立法的依据”。虽然艾布-哈尼法在制定教法时采取了更审慎和批判性的态度对待圣训——他只接受众人共同传述并得到学者普遍承认的圣训——但贾法尔的教导无疑加深了他对圣训作为立法重要渊源的认识。

2.独立判断的精神:贾法里学派强调,“一切有关教法的规定必须要依据当代伊玛目的判断”。这虽然与什叶派的伊玛目制度相关,但其中蕴含的权威性的独立法律判断精神,可能与艾布-哈尼法强调法学家运用个人意见和判断 的价值有某种程度的共鸣。艾布-哈尼法后来极大地发展并系统化了这种独立判断的方法。

3.法学方法论上的差异与启发:值得注意的是,贾法里学派“不认为可以运用‘类比’制定新律例”,而艾布-哈尼法的哈乃斐学派却高度重视类比 以及更具灵活性的“择善”原则。这种差异可能反而促使艾布-哈尼法思考并发展出自己独特的法学方法论。师从贾法尔,不仅意味着接受其观点,也可能通过辩论和反思,厘清自己的思路,甚至在某些问题上形成不同见解。从贾法尔-萨迪格那里的学习经历,是艾布-哈尼法博采众长求学过程中的重要一环。这段经历拓宽了他的学术视野,让他接触到不同的法学思路,但并未改变他作为逊尼派法学家的基本立场。他最终融汇所学,并基于理性、审慎和注重实践的原则,创立了独具特色的哈乃斐学派。

六.历史地位与中国穆斯林的尊崇艾布-哈尼法作为伊斯兰法学史上的巨擘,其历史地位是毋庸置疑的。他被逊尼派穆斯林尊为“大伊玛目”,这不仅是对他法学成就的最高肯定,也体现了他在穆斯林心目中崇高的宗教地位。他所创立的哈乃斐学派是四大逊尼派教法学派中最早形成的一派,也是追随者人数最多、传播地域最广的一派。哈乃斐学派在奥斯曼帝国时期是唯一享有官方地位的学派,其影响遍及现代土耳其、巴尔干地区、中亚、南亚次大陆等地。更重要的是,该学派很早就传至中亚,并进而传入我国。我国穆斯林(除极少数外)绝大多数都属于哈乃斐学派,这也是为什么艾布-哈尼法在中国穆斯林社群中备受尊崇,并被尊称为“大伊玛目”的主要原因。我国穆斯林尊崇艾布-哈尼法,不仅因为遵循其法学流派,更源于对其学说精神和人格魅力的敬仰。他的学说以灵活、宽容、公正著称,这种特点使其能够较好地适应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文化环境,在我国这样一个有着悠久文化传统的国度里扎根生长。他坚持司法的独立性、反对当权者干预立法的风骨,以及他注重实践、关注民生的法学取向,也赢得了历代我国穆斯林的由衷敬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