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研究】农业与美德:美德伦理视域下的农业伦理转向分析

发布时间:2025-09-11 08:28  浏览量:7

来自于农业伦理

作者简介

张月昕(1990—),河北承德人,哲学博士,中国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农业伦理学、生态伦理学;

刘巍(1969—),女,黑龙江哈尔滨人,管理学博士,中国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农业伦理学。

摘要:传统以规范伦理框架为基础的农业伦理学研究一定程度上局限于对农业生产者责任和义务层面的道德谋划,致使农民之于乡土生态系统的外在行为与内在美德极易出现脱节现象。通过对规范伦理和美德伦理视角下的农业伦理进行比较分析,指出基于人类德性话语方式、主张人的主体性觉悟的美德伦理为农业伦理摆脱单一的规范伦理模式提供了思想借鉴。美德伦理为农业伦理研究指明了新的研究方向和理论视域,有助于形成系统完善的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伦理学理论体系。

关键词:美德伦理;农业伦理;规范伦理

引 言

当前,农业伦理研究方兴未艾,其重要的理论旨趣与实践关切在于为农业生产实践树立各种各样的道德准则与伦理规约,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诚然,面对日益严峻的乡村环境恶化和农业安全生产危机,要达成乡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就应为乡土社会构建伦理的保护盾牌,充分发挥农业伦理在协调人与自然关系上的规范作用。然而,基于规范伦理学视域去构建有鲜明实践特征的农业伦理,往往只关注农业生产行为后果,重视农民之于乡土生态系统的正当行为,忽视了农民作为主体性存在的德性释放,以致外在农业伦理规范难以内化为真实的农业美德品质。对此,美德伦理能够弥补这一缺陷,其理论旨趣在于体现出主体的德性品质,让主体在履行其角色时卓越发挥其完满的功能。基于美德伦理学的视角,农业美德可以激活农民作为乡土社会主体性存在的价值与潜能,通过美德让外在的农业道德规范内化为心悦诚服的自律准则,促成农民在以道德的姿态对待乡村自然环境与生态系统时完善自身。美德伦理能够促使农业伦理研究走出规范伦理框架的制约,为农业伦理研究带来新的研究视角。

一、农业伦理的规范伦理学视域及其局限

目前学界关于农业伦理的研究较为侧重强调农业规范伦理和农业道德的调控意义。最早关注农业伦理学的学者胡一胜认为,农业伦理学属于“规范伦理学”的范畴,农业道德的作用就在于通过教育、激励和评价功能,将一定的原则与规范内化为人们的内心信念。自农业伦理学在我国成为系统性的学术体系以来,农业伦理学即属于规范伦理学,希冀对农业行为的对与错做出“应该 + 适度 +公正”的多维度道德规约。此后农业伦理学界也大多从规范角度与约束立场来对日益严峻的农业伦理危机问题不断进行反思与批判。学界普遍认为,解决农业伦理的缺失与农业道德规范的羸弱是走出农业伦理困境的重要环节,于是与农业生产生活相关的道德规范和伦理制约不断制定与完善。中国农业伦理学的创始人任继周先生为农业伦理构建了重时宜、明地利、行有度、法自然的伦理维度以确保农业生态系统的持续健康与外延发展。此后农业伦理学发展成为一门以突出解决农业发展中的伦理问题为对象,围绕农业实践中形成的伦理关系、伦理秩序、道德规范、价值取向等范畴来探寻农业伦理规律为目的的应用型学科。概而言之,目前中国农业伦理学研究将时代性农业伦理观严重缺失视作中国农业沉疴的症结,希冀用不断完善的伦理规约为包括科技在农业中的应用、食品安全生产、维护土地生态平衡等农业生产生活实践确立伦理的保护盾牌,通过激发农民的义务感与责任感来规范和约束农民的日常生产生活行为,使他们知道对于外在的乡土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不能做什么、只能做什么,从而达成正当农业行为的自觉实践。新时代,发挥农业伦理的规范作用,可以引导农民树立正确的伦理意识和道德素养,规范农民在乡村中的生产生活行为。

然而,基于规范伦理学所建构的农业伦理在谋划将道德从“应然”走向“实然”的过程中,出现了理论谋划与现实实际的“脱钩”,即农业伦理学学术话语层面上的道德理由与农民生产生活实际层面上的道德心理的分裂。农业伦理为乡土生产生活实践树立道德规约固然非常重要,但是在一定的共识规范之下,农业生产的外在行为规范与农业生产者的内在美德之间极易出现脱节现象。

一方面,规范伦理学中的规制主义难以给农业伦理提供恰当的道德缘由。当前农业伦理学受规范伦理学的影响,突出强调农民之于乡村自然生态系统的规范与义务。这其中规制主义特征最为突出。规制主义针对农民与乡村自然环境、乡土生态系统之间伦理规范的空缺提出了一些约束性条款,将农民在乡土生态系统中进行的春种、夏耘、秋收、冬藏等行为限定在一定道德范围内,将种植、养殖、耕作、畜牧等农业实践框定在一定伦理规约之内,却没有有效地鼓励农民去深入地理解乡土人与自然共生共荣的伦理理由和善待乡土生态系统的本真的道德要求。正如安斯库姆在《现代道德哲学》中提出的那样,规制主义通常使用的道德话语是“责任”、“义务”、“正确”、“错误”、“应该” 等原来以基督教伦理为背景的话语,在基督教伦理话语中存在着“上帝” 这样一个神圣的立法者。但自启蒙运动以来,神圣立法者的观念被取消了,但律法主义的“应该”式伦理形式残留下来。客观地说,在农民尚未意识到其与乡土生态系统之间的伦理关系,未意识到自己对乡土生态系统的道德义务时,以“规制”为视域的农业伦理研究是农民与乡土生态系统之间的道德启蒙。在农业遭受伦理危机背景下,从价值观角度反思人类对待乡土生态系统的价值观,突出地强调农民之于乡村自然环境的道德义务是非常必要的。诚然,现代社会需要普遍规制,但是规制主义却很难对特定情境有恰当的敏感性。众所周知,乡土社会具有诸多不同的境况和多种多样的特性,如果只考虑农业伦理的规制必须执行而不考虑其特殊性,这只会让农业伦理的道德理由成为“权威命令”而不是一种吸引力,农民所应采取的农业行为选项没有被理解为他们所向往的美好生活一部分,而更多被理解为一种坚硬的强制性。如此,规范伦理学中的规制主义很难贴合广袤乡土的生产生活多样性,仅仅强调农民之于乡村自然环境的普遍道德规范和绝对道德义务,因欠缺对农民日常生活的细致体察和对农民生产实践的温情关照,而使农民时时处处感到的是农业伦理的规范约束和被动义务。如此的结果便是,农业生产主体只能止步于“我知道要怎么去做”而难以达成“我要怎么去做”的积极状态。

另一方面,规范主义伦理学中的契约主义难以适合乡土生产实际。契约主义是规范伦理学的核心要义,正是基于契约伦理,规范伦理的理论的视域才得以完善。应当指出,农业伦理不应建立在契约基础之上。近现代规范伦理学以契约为基础有其特定历史背景。正所谓近现代以来“迄今为止的进步社会运动,乃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回顾农业社会的小农经济时代,人主要以家庭生活为主,人们限于血缘亲情、等级制度所规定的各种身份。如中国传统社会。然而进入近现代社会之后,人们的社会空间充分扩展,开始逐渐进入以陌生人社会为核心的公共领域。为避免在陌生人社会中出现混乱的社会秩序,人们逐渐寻求到社会契约作为社会中的道德规范,以维持人际和谐、保障社会的平等与自由。由此,道德规范依赖于契约,契约成为了近现代道德规范的哲学基础,近现代道德规范也称为契约伦理。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近现代规范伦理学所强调的“契约伦理”思想不适合农业伦理问题。“契约伦理” 需要作为契约主体的各方互尽义务,但是显而易见的是,乡村自然界不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根本不可能让作为主体的农民与作为客体的乡村生态环境之间达成某种利益交换,人与自然之间以平等的关系签订契约并互相遵守是不可能实现的。进而言之,农业伦理不可能具有与乡村自然之间的“社会契约”功能,而只能内在地面向农民本身。乡土生态系统之中的农业生产生活实践的道德原则谋划,应是内在于农民心中、让农民爱护乡村生态环境以拥有高尚人性的自我显现和自我确证。

由此观之,以规范伦理学为参照,将农业伦理视作契约、规则、规范,从而对农民作出外在的“他律”要求,这固然能够告诉农民对待乡土生态系统时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也能够对农民不道德地对待乡村自然环境的行为加以约束,但总体而言它没有充分给予农民遵守农业伦理规范以深入人心的道德理由,反而使农民的农业伦理行为总是处于被动、无奈的状态,即农民对于乡土生态系统的道德行为总是出于不得不服从于规范的心理。更要看到,普遍的规范规定了农民“应当” 做什么,却很难有效确保农民在现实的乡村生产行为中实际地遵循这种规范。因此,农业伦理不能是契约伦理,也不能仅仅是规制伦理,而应当体现为“农民为自身立法”,如此才能保证农民是农业伦理的“立法者与守法者”的统一。农业伦理不应仅仅表现为一整套冷峻的道德准则,而更应当以农民的视角贴近乡土生产生活实际,站在农民美好生活的立场上谋划乡土道德规则的理论大厦,让农业伦理体现为农民之德性的自我显现过程。

二、农业伦理的美德伦理学视域

基于规范伦理学所建构的农业伦理在将“应然”的道德原则化为农业“实然”的生产生活方式时候产生了困境。化解此种困境的理论理路应是真正站在农民的立场之上,体贴入微地关照农业生产实情、乡村生活实际和农民日常实践,精心设计和理解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并把它作为农民生存的最高目的放置在农业伦理的核心位置。正所谓“农民的主体性及其发挥,是实现乡村发展的伦理根基;农民的全面发展,则是对乡村发展进行道德评价的根本原则。”站在农民的主体发展和美好生活视角谋划农业伦理,不仅有助于农民倾向于采纳农业伦理准则,而且有助于农民在理智上通过恰当推理而获得农业伦理理由。因为,农业伦理不仅仅要呼吁农业实践活动的优良品质,而且要能够给出支撑这类内心品质的理智框架,让农民能够依靠伦理的德性品质指导丰富多彩的农业生产活动的恰当开展。而这正需要借助于强调个人德性修持的美德伦理学理论视角。以美德伦理学建构的农业伦理主要围绕农民的主体因素和内心世界,即道德心理做文章。即是说,农业伦理固然要告诉农民该如何对待乡土生态系统,但是更为重要的理论任务莫过于用德性论的视域给农民深入人心的理由,让他们心悦诚服地明白,凭什么就该做善待乡土自然之事、成为善待乡土自然之人。

美德伦理关注主体人的德性品质。亚里士多德是最早构建德性理论大厦的哲人。他以“善” 为理论起点,认为“一切技术,一切研究以及一切实践和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标”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德性是一种获得性的人类品质,人拥有德性就意味着人达成了完满功能性的存在。人要想达成“善”,即是要追寻优秀和圆满,而这是一个人在履行其角色、发挥其功能时所彰显出来的完满与卓越,人们也就能够在相应的实践过程中收获内在价值。在当代,美德伦理着重强调主体的德性特征,主张人性化、人格化的精神性体验,对基于普遍主义、规制主义和契约主义的规范伦理进行了批判。相比于具有强烈律法风格和通过严肃刻板的框架规范言行的规范伦理学,美德伦理学不对行为的对与错做过多评判,而是以如何使人获得卓越的生存状态,即实现幸福生活为理论旨归,其所关注的是人类生活而非人类规则。就其本质而言,美德伦理学的理论谋划是要解决规范伦理学所提供的道德理由并不能贴切化为人们的道德心理的困境,是要走出表面上怒目金刚的道德律法却在道德现实生活中缺乏现实效用的尴尬处境。为此,给出让人心悦诚服又严谨科学的道德理由及其心理依据是美德伦理学的最重要任务。而其中的一条重要理论理路则是,借助于“优良美德”、“内在卓越”、“精神品质”等让每个人领悟到自我潜能的激发、自我价值的发挥、自我品格的高尚,从而让人的自我生存感到无可替代,为个体锁定存在并值得更好存在的理由。概而言之,美德伦理学关注的是怎样成为一个幸福的人。而成为这样的道德主体,意味着将自身的功能和本性卓越发挥,将那些造就和决定自身的“自我之所是”充分激发,通过“成其所是”的德性追求而达到一种能够“是其所是”的充盈和兴旺的生存境遇。

就突出表现为“实践智慧”的农业伦理而言,人们期待农业伦理能够关心农民的生存实践,体贴农民的生产生活实际,促成农民达成作为乡村主体的“内在善”与“外在善”,为广大农民找到通向美好生活的合适有效的心灵桥梁。从美德伦理学的立场关照农业伦理,当农民因农业美德的获得与践行从而接近与达成其自身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时,他才能最主动地去依照农业伦理准则行动。此时,农民的生产生活实践所遵照的就不是外在伦理教条或道德命令,而是会被一种灵魂的卓越所牵引的生活的美感所感动而行动。在这种状态下,农民之于乡土生态系统的农业实践活动会受到一种盎然有趣的生存方式的吸引与感召,以至于冷峻的道德要求和严格的法律准则也会因有助于增加这种生活的美感而变得容易亲近,让农民自觉自愿地遵守它们。由此,基于美德伦理学所谋划的农业伦理,其理论出发点与落脚点均是达成农民自身功能和本性的完善状态,也即完善地发挥“农民生产生活实践”其自身的功能和本性,从而实现农业善、农村善和农民善。基于不以“权威命令”自居而以“幸福生活”为关切的美德伦理学视域,农业伦理应增加以美德促成农业功能完善的理论旨趣,以美德激活农村内在价值的理论关切,以美德促成农民美好生活的实践参照。由此农业伦理表现为具有农业实践必然性的道德要求与农民生命轨迹、生活计划和人格偏好在心理层面上发生的理性必然性,如此而生发的农民主观意志与客观现实的联系与融合,可推动农业伦理从一种纯粹的“外在道德规制”转变为“内在精神追求”,即成为真实触动农民内心追寻卓越生产生活实践方式的内在精神力量。

基于规制主义和契约主义所构建的、以规范伦理学为核心的农业伦理,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道德行为的真实心理基础,而美德伦理学视域下的农业伦理希冀通过促成优良农业美德而对农民的运思过程及其心理资源进行重新伦理审视。具体到农业实际而言,农业体现为生产者借助于工具,在自然规律的作用下将主观意志作用于客观世界的实践活动。在与自然协作的实践活动中,农民只有获得实践的智慧才能够证成自身的卓越实践方式;而要获得农业实践活动的内在善,就必须借助于农业美德。农民在追求与获得农业美德的过程中,内在于农业实践的善得以逐步实现,农民的善良意志得以逐渐证成,乡土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生活也得以渐次实现。基于美德伦理学的理论视域,美德之所以在乡土社会被提倡,是因为它有助于在促成农民探求与追逐农业美德的过程中实现农民的生存目的———自身功能卓越发挥的幸福和本性完善实现的美好生活。诚如麦金泰尔在《追寻美德》中所言:“美德是使一个人获得幸福所必要的品质,它是人类在后天所获得的。拥有和运用它,会使我们能获得那些内在于实践的善,若缺少了它,则会严重地阻碍我们获得任何诸如此类的善。” 农业美德,表现为反映农民内在与外在的价值,并从不同方面激发“三农”的潜能而达成农民生存境况的完善、成就农民美好生活的优良品质,是能够在关怀自身与关怀他人之间保持平衡与对称的精神卓越,这能够有效指引农民在现实实践中践履高尚道德品质。如此规范伦理学框架下谋划的农业伦理所面对的“道德理由缺失”困境可得到一定程度的有力解决。

长期以来,美德伦理学的理论视域被农业伦理学界所忽视,然而近年来农业伦理学研究在从传统的关注道德规范为主的“规范伦理学”转向“存在论伦理学”、“应用伦理学”等多元叙事背景之下,已有部分学者认识到美德伦理学可以对农业生产发出伦理参照,这必将有益于中国农业伦理学的深化与发展。必须强调的是,以美德伦理学的视角构建农业伦理不是将农业美德与农业规范两者之间决然对立,规范伦理和美德伦理在构建农业伦理上应是相互补充的。当代美德伦理学的代表麦金太尔也认为,美德和规则之间当然不是对立的关系,并且只有拥有美德的人才能了解如何运用法律和规则。基于美德伦理建构农业伦理希冀将德性要素融入农业道德准则与规范之中,重新定位农业伦理范围的内容和标准,形成适应时代需要的农业伦理学。

三、基于美德伦理学视域的农业伦理“内在善”与“外在善”

基于美德伦理学建构的农业伦理是广袤乡土之上催人奋进的指明灯,它引导农民树立并践行善待自然的良好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促进农民保护乡土自然环境和维护乡村生态平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提升农民对乡村自然万物的道德觉悟。以美德伦理的理论视域参照农业伦理学时,当农民意识到善待乡土生态系统的美德及其践行能够从根本上激活乡土价值、激发乡村潜能进而在物质与精神上实现美好生活的时候,农民便会从内心世界由衷地发出“我要善待乡村生态系统”的伦理观念。其中的道德理由是,农民只有通过善待自然,保护环境,实现与乡村生态系统的和谐,才能真正达成心灵和谐的幸福,提升生活质量。此时农民作为人的理性卓越展现为与自然的和谐而非与自然的紧张关系,这是农业伦理所希冀达成的道德应然状态。

一方面,基于美德伦理学建构的农业伦理能够激励农民获得“内在善”。这是指农民拥有善的品德,如对乡村自然环境仁慈、对乡村生态系统仁爱、对乡村自然万物有良心等美德,这是农民对乡村自然生态应付的义务与责任的主观意识,是关爱生态环境的优良品质。农业伦理的“内在善” 是一种强烈的农业道德责任感和使命感,是发自农民内心深处“肺腑”的精神力量,是农民的农业道德观念和道德情感在个人意识中的统一。农业伦理的“内在善”的特点是,在履行农业道德义务和道德责任时,农民能够感受农业美德带来的心灵愉悦并享受道德高尚而获得的幸福。这是因为,在农民通过生产劳动改造自然界的过程中,乡村生态环境与乡土生态系统表现为农民本质的外化,农民在改造客观自然界中展现的农业美德即可外化到农业生态系统的稳定和谐。农民利用符合农业伦理的生产方式,进行符合农业道德要求的农业实践,使乡村外部自然环境与生态系统不断地显现了农民作为人的内在本性。具体来讲,农民在农业伦理的引领下,以道德的方式对待乡村自然万物,悉心呵护土地,守护绿水青山,以正当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对待乡村的生态环境,这让农民展现了自身所具备的卓越功能、完善本性和良好品质。日本环境社会学者鸟越皓之对农业做了一个形象的比喻,认为“农业是被人类揽入怀抱的自然” 。农业生产不仅仅是在自然之中干农活,也是在亲近自然的基础上塑造综合人性的活动。“小农经济满足农民生产生活,体现劳动者生命价值与人性特点,从而在国家发展过程中起着维持农村社会稳定的蓄水池和稳定器作用。” 农民从事的农业劳动更是充满“综合的人性” 的劳动,而“综合的人性” 的完满发挥,即农业劳动的卓越完成表征着农民“内在善”之达成。在农民与乡村自然界的关系中,农民自我是“类本质”的承担者。当农民以道德的姿态对待乡村生态系统时,农民的这种行为在让生态系统平衡与和谐之外,同时实现了农民作为人的存在价值。例如,农民保护乡村自然环境,对乡村自然万物施以仁爱和关怀就是农民自身善良意志的确认。如果农民对乡土自然界与生态系统讲道德,善待乡土自然生态环境,那么乡村自然界的美丽多彩与乡土生态系统的平衡就表明着农民德行之善;如果农民对乡土自然界与生态系统不讲道德,虐待乡土自然生态环境,那么乡村自然界的破败不堪与乡土生态系统的紊乱就表明着农民德行之恶。就此而论,农民在农业伦理引导下如何对待乡土自然与生态,如同一面镜子一般显现着农民在乡村自然面前的种种行为之形象,在这背后也同时映衬着农民内在的善与恶。农民善待自然、保护环境,体现了农民对其所处的乡村自然环境的尊敬,这实际上也是农民对其自身的尊敬的表现,是农民道德之善的彰显。诚如黑格尔所言:“人应尊敬他自己,并应自视能配得上最高尚的东西。”

另一方面,基于美德伦理学建构的农业伦理能够激励农民获得“外在善”。这是指,农民在农业伦理的激励引导下,在正确农业生产生活价值观的指引下,以正当的态度、形式和手段对待乡土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在促成农民善待乡土的同时达成农业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农业美德之所以能够激励农民正当对待农业生态系统和乡村自然环境,是因为借助于农业美德可以使农业自身本性中最好的功能得到实现,使乡村所具有的价值得以充分发挥,让农民在建设“美丽乡村”中促成了农民的美好生活。从农民与自然的关系上讲,农民维护好乡土生态系统、保护好农业生态环境、实现乡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就意味着农业、农村和农民自身的良好生存和可持续发展。“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农村最大的优势和宝贵资源。” 乡村可以凭借自身的环境优势和资源禀赋,采用符合农业伦理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提供优质的绿色产品和服务,满足城乡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在生态文明与绿色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走出一条新时代中国特色的乡村振兴之路。以美德伦理学视角而论,农民是否贯彻农业伦理准则直接决定着农民能否达成外在之善,也决定着农民能否实现内在之福。农民爱戴、尊重、保护农业生态系统,对乡土施以仁爱、关怀、照料就是直接为自己创造幸福;反之,以残暴、凶狠、荼毒的态度对待农业生态系统就是直接为自己舍弃幸福。农业伦理在美德伦理的层面上能够不断激励农民确立优良农业道德意识、崇尚崇高农业道德品质、践行高尚农业道德行为,以较高道德觉悟对待乡土生态环境。农业伦理的“外在善” 意味着乡村发展内在动力的挖掘与转换,也同时意味着农民自身价值与潜能的释放,它不断激励农民对乡土生态系统加以理性认识和自觉保护。这不仅使农业伦理在理论层面上可以达成至善的幸福,而且在现实层面上能够实现乡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协调发展。

四、小 结

基于美德伦理学的农业伦理,旨在让农民内在功能与价值充分激发而促成农民具备把握农业内在本质、洞悉农耕使命的能力和智慧。具有农业美德的农民,是具有农业道德意志、农业道德信念、农业道德情感、农业道德行为、农业道德觉悟的农民,能够因自身优良的道德品质而获得内在善与外在善,实现自身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农业伦理构建除需要规范伦理学视域还应引入美德伦理学的研究理路,让农业伦理充分发挥其应有的道德激励功能,有效引导农民尊重乡土、善待乡土、保护乡土,道德地对待乡村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这既是其自身优良品质的实际体现,也是其自身功能与本性的卓越发挥,更是其参与新时代乡村振兴的重要精神力量。